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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琴新區進一步促進私募投資基金業發展扶持辦法

時間:2020-03-08   作者:珠海明日商務  【原創】   

橫琴新區進一步促進私募投資基金業發展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橫琴新區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集聚優質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落戶,根據《橫琴新區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珠橫新管〔2012〕22號)、《廣東自貿試驗區橫琴片區產業培育和扶持暫行辦法》(珠橫新辦〔2015〕11號)、《關于廣東自貿試驗區橫琴片區產業培育和扶持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珠橫新辦〔2017〕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橫琴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適用本辦法:

(一)在橫琴新區注冊登記并依法納稅(契約型基金除外)。

(二)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基金業協會)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或私募基金備案手續。

(三)規范運營,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未被基金業協會列入失聯(異常)機構名單或被注銷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其自接收橫琴新區最后一筆獎勵、扶持資金之日起5年內不遷出橫琴新區,私募基金承諾在基金存續期內不遷出橫琴新區,且不得變相改變納稅地點。若企業違反上述相關規定,需及時將獎勵、扶持資金加計同期銀行定期貸款利息退回。

(五)按照規定向橫琴新區金融服務局(下稱區金融服務局)報送有關企業經營管理信息,具體以區金融服務局相關通知為準。

第三條  區金融服務局負責統籌推進橫琴新區私募基金行業發展工作,指導橫琴新區金融服務中心(下稱區金融服務中心)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章  落戶扶持

第四條  在橫琴新區注冊登記且已完成在基金業協會備案手續的私募股權(含創業)投資基金,其實際投資實體企業或項目的資金規模達到5億元(含)以上的,給予一次性200萬元專項扶持;其實際投資實體企業或項目的資金規模達到10億元(含)以上的,給予一次性500萬元專項扶持。

在橫琴新區注冊登記、已完成在基金業協會的登記手續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其管理的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資產規模達到5億元(含)以上的,給予一次性200萬元專項扶持;其管理的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資產規模達到10億元(含)以上的,給予一次性500萬元專項扶持。

第五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私募基金,按照下列條件和標準給予一次性扶持:

(一)僅通過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按照扶持金額的10%給予扶持。

(二)通過基金業協會備案,且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橫琴新區注冊登記的,按照扶持金額的50%給予扶持。

(三)通過基金業協會備案,且其50%(含)以上資產在橫琴新區內的托管機構托管的,按照扶持金額的60%給予扶持。

(四)通過基金業協會備案,50%(含)以上資產在橫琴新區內的托管機構托管,且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橫琴新區注冊的,按照扶持金額的100%給予扶持。

第六條  在橫琴新區注冊登記且已完成在基金業協會備案手續的私募股權(含創業)投資基金,其實際投資實體企業或項目的資金規模達到50億元(含)以上的,給予一次性600萬元專項扶持;其實際投資實體企業或項目的資金規模達到100億元(含)以上的,給予一次性800萬元專項扶持。

享受前款規定落戶扶持的私募基金,其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橫琴新區注冊登記,該私募基金須通過基金業協會備案且50%(含)以上資產應在橫琴新區內的托管機構進行托管。

本條規定與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不能同時適用。

第七條  對橫琴新區政府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及區屬國有企業參與出資的私募股權(含創業)投資基金,申請享受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落戶扶持資金,除應滿足相應條件外,實際投資實體企業或項目的資金規模應不小于橫琴新區政府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及區屬國有企業實繳出資資金的5倍。

對前款規定的私募股權(含創業)基金,計算其可享受的落戶扶持資金時須扣減橫琴新區政府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及區屬國有企業出資所支付的基金管理費。

第八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的私募基金,其落戶扶持資金獎勵給私募基金管理人,扶持資金分兩年撥付到位,第一年撥付50%,第二年撥付50%。

 

第三章  經營扶持

第九條  合伙制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和合伙制私募股權(含創業)投資基金,可根據相關申報指南向區金融服務局申請認定為《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特殊人才獎勵辦法補充管理規定》(珠橫新辦函〔2018〕87號)第二條規定的合伙制股權投資、創業投資類企業。

第十條  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經營發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按其當年形成的區級財力貢獻部分的100%給予日常經營扶持。

第十一條  對私募基金投資橫琴新區內、主營業務符合橫琴新區產業發展政策的企業或項目,或將所投資的、符合橫琴新區產業發展政策的企業或項目遷入橫琴新區,并通過轉讓所投資的企業或項目的股權或減資等方式退出投資的,給予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其從私募基金獲得分配的收入形成的區級財力貢獻部分10%的額外獎勵。

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高級管理人員獎勵政策統一按照《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特殊人才獎勵辦法》(珠橫新辦〔2016〕27號)、《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特殊人才獎勵辦法補充管理規定》(珠橫新辦函〔2018〕87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對在橫琴新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且實際辦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連續3年給予房租補貼,補貼標準為房租單價的30%,最高不超過80元/平方米,最高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

第十四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私募基金,投資橫琴新區內符合橫琴新區產業發展政策的企業,或將所投資的、符合橫琴新區產業發展政策的企業遷入橫琴新區的,每投資1家橫琴新區內的企業或遷入1家企業到橫琴新區,按照其首次投資額的5%給予專項扶持。私募基金每投資1家企業的專項扶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私募基金投資的橫琴新區內的企業已獲得風險投資補助的,不再給予專項扶持。

對單個私募基金投資多家橫琴新區內的企業或將所投資的多家企業遷入橫琴新區的,累計專項扶持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享受前兩款規定專項扶持的私募基金,其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橫琴新區注冊登記且該私募基金50%(含)以上資產應在橫琴新區內的托管機構進行托管。

本條規定的專項扶持資金獎勵給私募基金管理人,專項扶持資金一次性撥付到位。

 

第四章  獎勵申報

第十五條  區金融服務中心每年制定獎勵申報指南,并通過橫琴新區官方網站進行公布。

第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據申報指南的要求,向區金融服務中心遞交申報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申報數據統計時間為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七條  區金融服務中心收到申報材料后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報區產業培育和扶持工作領導小組審核認定。

第十八條  獎勵扶持資金以萬元為單位,原則上在區產業培育和扶持工作領導小組審核認定后一個月內撥付至相關企業。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應當規范經營,依法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獲得本辦法規定的扶持、獎勵資金,應當依法用于企業日常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橫琴新區根據地方私募金行業的規范發展和風險防范需要另行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信息報送管理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向區金融服務局報送有關企業經營管理信息,未按要求履行信息報送的,將不得享受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基金落戶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獲得的專項扶持、獎勵資金應當在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范圍內使用。

第二十二條  區金融服務局負責對專項扶持、獎勵項目的實施情況及專項扶持、獎勵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對以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等方式騙取專項扶持、獎勵資金,或違規使用專項扶持、獎勵資金的,由區金融服務局追回資金,并自發現違規之日起5年內不受理其專項扶持、獎勵資金申請,并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依法予以處罰或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同時符合橫琴新區其他同類型獎勵政策的,企業可就高適用,但不得重復適用。符合本辦法規定,同時符合珠海市同類型獎勵政策的,企業可同時適用,但珠海市規定不得同時適用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后,橫琴新區其他現行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金融工作部門負責解釋。

相關鏈接:

2019橫琴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橫琴新區進一步促進私募投資基金業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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