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新區特殊人才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人才激勵機制,加快建設粵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區,為橫琴開發建設提供人才支撐,根據《關于加快橫琴開發建設的若干意見》(粵府〔2012〕30號)和《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特殊人才指滿足橫琴產業發展導向需求、能夠進行創造性勞動、對橫琴開發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才,包括在橫琴新區登記注冊并經營納稅的企業、機構中工作,或者在橫琴新區提供獨立個人勞務等類人才。
第三條 設立橫琴新區特殊人才獎勵聯席會議,由橫琴新區管委會主要領導和橫琴新區人才管理、政策法規、人力資源、發展改革、財政、商務、科技、金融、稅務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審議并決定人才獎勵的有關事項。
第四條 獎勵采取財政補貼的形式,獲獎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每年從橫琴新區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支持橫琴新區特殊人才獎勵,并實行專項管理,?顚S。
第五條 獎勵每年實施一次,自愿申報、嚴格審核。
第二章 獎勵對象和標準
第六條 在橫琴登記注冊的企業和相關機構工作,或者在橫琴創業或提供獨立個人勞務,在橫琴繳納個人所得稅,符合《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人才開發目錄(2016-2020)》的下列人員,可申請人才獎勵:
(一)經國家部(委、辦、局)、地級及以上政府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創新人才、海外高層次人才,以及納入同一管理服務層級人才計劃中獎勵、資助的人才;
(二)國內自由貿易區、國家級新區,以及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各類國家級開發區(功能區)認定、獎勵、資助的人才;
(三)國家級或省級或境外知名科研院所(研究中心)和機構的管理、創新人才,國內外知名高校的創新人才,或在海內外著名金融機構,律師、會計師、審計師、建筑師及設計師事務所,文藝機構、社會工作機構、咨詢策劃機構等工作的管理及專業人才;
(四)經過地級及以上政府,或國內自由貿易區、國家級新區,以及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各類國家級開發區(功能區)認定的總部企業,或國內外五百強企業及其它分支機構的管理(技術)類人才;
(五)為橫琴產業發展所急需,具有外國國籍人士,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或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海外華僑,或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歸國留學人才;
(六)擁有國際認可的職業資格或者國內急需的發明專利人才;或帶項目、帶技術、帶資金、帶團隊,有助于提升橫琴相關產業或社會事業發展水平的人才;
(七)其他屬于橫琴發展緊缺、具有專業能力的人才。
第七條 申請人在橫琴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中的下列八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不動產轉讓除外;此項所得以全年累計納稅額的25%計入本辦法所稱的已納稅額)。
第八條 獎勵標準側重于市場主體的評價,主要參照獲獎人員上年度在產業發展、自主創新等方面作出的直接經濟貢獻。
獲獎人員上年度直接經濟貢獻超過0.5萬元(含)人民幣的,按20%的比例給予獎勵;超過1.5萬元(含)人民幣的,按32%的比例給予獎勵;超過10萬元(含)人民幣的,按40%的比例給予獎勵。
第三章 申請
第九條 橫琴新區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會同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負責編制并發布年度獎勵申報指南。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人員依據年度獎勵申報指南提出獎勵申請。
以工資薪金所得為獎勵依據的,僅接受以公司或機構為單位的財政補貼申請,不接受個人或委托他人申請;其他情形由個人申請,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獎勵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橫琴新區特殊人才獎勵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護照等)復印件;
(三)在橫琴繳納的上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和納稅清單;
(四)在橫琴就業期間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憑證或證明材料。
(五)由公司或機構申請的,需提交單位授權辦理人員的證明或委托書、申請人為所在單位人員的關系證明、申請單位出具的申請函和申請表;公司或機構承擔審核責任。
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需提交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或受托機構資質證明。
以上資料均須提交中文文本。
第四章 實施程序
第十二條 橫琴新區稅務部門出具符合條件人員的納稅記錄。
第十三條 橫琴新區人才獎勵服務窗口受理申請,并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不符合人才要求,或申請人已與橫琴新區企業、機構解除勞動關系已不在橫琴從業或提供個人勞務,或申請人、申請事項不符合獎勵范圍的;
(二)申請人有不依法納稅的,或有不良誠信記錄的,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申請資料不符合規定要求而未及時補正的。
第十五條 對已受理的申請,橫琴新區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對申請資料進行復審。
第十六條 復審通過后,橫琴新區人才管理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編制特殊人才獎勵的年度獎勵方案,并提交橫琴新區特殊人才獎勵聯席會議審定后報區管委會審批。
第十七條 橫琴新區人才管理部門自橫琴新區管委會批準后,根據年度獎勵方案,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程序組織將獎勵資金撥付至獲獎人賬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橫琴新區廉政監管部門和審計部門負責監督橫琴新區人才獎勵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條 申請人應如實、準確、及時提供申請資料。
提供虛假資料或有其他騙取獎勵行為的,記錄失信行為,取消當次和今后的申請資格;已完成獎勵支付的予以追繳。
第二十條 公司、機構或代理人應如實提供證明或其他申請資料。
公司、機構或代理人以出具虛假證明或其他申請資料等方式幫助申請人騙取補貼的,記錄失信行為,并取消其在橫琴新區范圍內的經營(或代理)資格。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公司或機構及代理人的申請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組織實施獎勵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申請人身份證和護照復印件、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等涉及個人信息的資料的保密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組織實施獎勵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人才可以采取“擇優不重復”的原則在我市享受同類優惠政策,不能重復享受同類政策,珠海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在實施本辦法過程中國家新出臺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的最終解釋權屬于橫琴新區管委會。橫琴新區人才管理部門、橫琴新區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和橫琴新區財政部門是橫琴新區管委會的授權解釋單位。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吨楹=洕貐^橫琴新區特殊人才獎勵辦法》(珠橫新辦〔2013〕107號)同時廢止。